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学生应在新学年规定时间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国家资助申请表; 2.学生及家长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3.学生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证件类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证明类材料留原件):(1)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含临时救济证、低保边缘证等)或加盖发放机关印章的上述复印件;(2)孤残学生的相关证明或材料;(3)烈士及其他优抚家庭子女,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归侨和驻防军工等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发生突发变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自深圳市支援建设或对口帮扶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提供的其他类证明材料或费用单据;(4)由镇(街道办、乡)级及以上政府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