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针对优秀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一次性可领30000元

来源:龙岗发布 龙岗人力资源局

3月26日,龙岗政务新媒体发布消息,该区针对《新引进优秀毕业生给予一次性3万元生活补贴》,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均可参与领取。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对新引进优秀毕业生给予一次性3万元生活补贴。

二、申请条件

新引进优秀毕业生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

(一)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

(二)毕业院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或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或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境外高校(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如当年度未发布,则使用上一年度排名);

(三)2021年11月1日后首次办理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包括在职人才引进、毕业生接收和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并落户龙岗区,与龙岗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间以首份引进审批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引进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申请人应在引进到龙岗区后户籍未发生过跨区变更、全职在龙岗区企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在龙岗区企业全职工作(近一年连续在多家龙岗企业工作的,社保缴费记录需连续不中断,不含补缴)。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在引进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并未曾以博士研究生身份办理过我市人才引进业务。已申报或领取龙岗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可申请该项补贴。

本项补贴适用于在龙岗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合法诚信运营的用人单位、机构等,以及在龙岗区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相关人才(劳务派遣至区外用工单位的除外)。用人单位、机构等的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须在龙岗区。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在龙岗区全职工作:

(一)与区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在区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三)在区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龙岗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四)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本补贴为税前金额,应缴税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材料

(一)材料清单如下:

1.龙岗区优秀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4.硕士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5.人才引进审批文件(首次办理深圳市人才引进相关手续时,所取得的招调通知/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

6.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户口簿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页,如果集体户的个人页背面有户籍地址,则无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将申请人页正反面均提交即可);

8.近一年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9.近一年社会保险缴纳明细;

10.近一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若依据法律法规无需缴纳个税的,申报企业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11.诚信承诺书;

12.个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姓名和卡号);

13.申请人、公司简介视频(时长约2分钟,以工作环境为背景,申请人出镜简要介绍个人情况、工作岗位、公司规模、业务等情况,格式不限);

14.区人力资源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说明:

所有材料及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提交申请材料时,还需提供WORD文档格式的申请表。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补贴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在有关申请表中写明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提交方式(需由申请人本人提交,不能代办):

1.前往现场窗口提交。

受理单位: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09号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大厦4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755-28943908-3-0

工作日时间:9:00—12:00,14:00—18:00

2.发送邮件提交(请将邮件大小控制在300MB以内)。

邮件受理地址:lgrsrcfw@lg.gov.cn

(二)受理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形成发放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

(三)公示。将在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官网通知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发放;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办理。

(四)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及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向申请人发放资金。

五、监督管理

本项补贴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请人及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该补贴:

(一)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五)工作单位未依法纳税或注册地、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且不具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的。

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事中事后抽查时,申请人及所在单位须按要求配合提供申请人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单位纳税记录、技术技能人才证书或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全额退回已发放的补贴,申请人应全额退回。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核实,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再给予相关奖励资助,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监管;对因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发放对象应全额退回;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补贴其他未尽事宜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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