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推出共有产权房,发布文件供大家提前了解,并未正式实施政策!!那么下面就一起来了解政策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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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推出共有产权房,以下内容来源于《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供大家提前了解,并未正式实施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发布最新消息为准。
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和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因残疾等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抚养的除外。
申请人年满三十五周岁未组建家庭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和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轮候和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五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在本市符合社会保险规定并正常缴纳(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五年以上;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供需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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