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通告中提到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6月10日前可针对《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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